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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单身男性可存精,单身女性不可冻卵?国家卫健委给出答复

时间:2021-02-24 09:06:17 来源:

  为何单身男性可存精,单身女性不可冻卵?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近期公开的一份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表示,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

  以下为全文:

  委员您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其应用除医学问题外,还涉及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对保障生殖健康和后代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原卫生部以部令规章形式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随后陆续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对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委着力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制度建设,通过规范各地辅助生殖技术行政审批、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全国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有序应用。

  卵子冷冻技术是指对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和超低温储存,以治疗不孕症及保存女性生育力为目的的医疗技术,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范畴。目前我国卵子冷冻技术主要应用于不孕症治疗中取卵当日无精子的应急冷冻、剩余卵子保存等。综合考虑医学、法律、伦理和社会等诸多方面因素,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防范技术应用风险,我委积极推动提高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层级。目前,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在梳理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委将对技术应用领域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推进条例制订工作。一方面,以需求为导向,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生殖健康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既要加大对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也要着眼长远,防范可能出现的医学、法律、伦理和社会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关于完善生育权利保障适用范围。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与男性生育力保存技术不同,女性卵子冷冻技术是有创性操作,技术实施难度大于冻精。在取卵和卵子冻存、解冻、移植过程中均存在技术风险,例如促排卵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以及手术取卵操作的出血和感染风险,危害女性健康。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发生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出生缺陷的风险将会显著增加,为单身女性冻卵有进一步延后女性生育年龄的可能性,不利于保障女性和子代健康。二是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技术起步较晚,受开展时间所限,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子代安全性仍然需要长期随访资料进一步证实。美国生殖医学会、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均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并明确提出商业化推广卵子冷冻技术可能会给晚育女性带来虚假希望,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国外相关人群研究表明,卵子冷冻技术的成功率随女性年龄增加而下降。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以盈利为目的导致技术滥用。目前部分媒体使用“后悔药”“生育险”等说法对卵子冷冻技术进行渲染,容易产生误导,带来技术滥用的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保障。近年来,为响应有关社会需求,我委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讨论,对卵子冷冻技术相关标准、适用范围和社会伦理评价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探讨推进卵子冷冻技术临床应用的可行性。2019年,我委印发《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督促辅助生殖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为准则,以医疗为目的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防止技术滥用,防范技术实施风险。

  (四)关于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配套政策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行为不仅涉及女性,也涉及子代的健康和发展等基本权利,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辅助生殖技术领域复杂性和敏感性问题不断增加。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密切关注社会呼声,加强调查研究,着力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跟踪生育力保存相关技术进展,审慎推进临床应用,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维护妇女和子代健康权益。同时,继续加强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传递科学的生殖健康知识,鼓励群众适龄婚育,提倡科学合理地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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