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改委网站发布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本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拟优化本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设置,优化调整浮动比例,明确执行范围和方式,鼓励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居民生活用电(不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暂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时段和价格政策不做调整。
鼓励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电价平段电价0.51元/千瓦时(当前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峰段电价0.69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30元/千瓦时。其中,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指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内由居民自用且非经营性的充电设施。
分季节调整
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本市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分季节调整峰谷时段划分,调整后的峰谷时段具体为:
■ 7、8月
峰时段:15:00-23:00;
平时段:00:00-01:00、09:00-15:00、23:00-24:00;
谷时段:01:00-09:00。
■ 其他月份
峰时段:08:00-10:00、16:00-22:00;
平时段:06:00-08:00、10:00-12:00、14:00-16:00、22:00-24:00;
谷时段:00:00-06:00、12:00-14:00。
其中,1、2、12月高峰时段中18:00-20:00;7、8月高峰时段中20:00-22:00为尖峰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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